【时 效 性】 | 津国税外[1998]1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税收审批管理工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特制定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应按规定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征增值税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征税机关进行审批,方可免征该项来料加工工缴费部分的增值税、消费税,自1 999年1月1日起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时,以下两种情况需按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1、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与境外客商签定合同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分)局提供:(1)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或出口产品报关单;(2)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后);(3)给外商开具的发票,发票票面应有主管国税(分)局批准的字轨;(4)与境外客商签定的来料加工合同,应有中文译本;(5)外经贸委的批准证书。
2、承接外贸部门“来料加工”业务并与之结算工缴费的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分)局提供:(1)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2)外贸部门的要货单;(3)与外贸部门签定的加工合同;(4)给外贸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5)外经贸委的批准证书。
对在规定时间内上述证明资料提供不全的企业,主管国税(分)局应按规定先征税,待证明资料齐全后,再办理退税。
二、各主管税务部门要按企业,分年度、月份记载“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免税审批台帐”(台帐样式附后),并于季度末和年度末,上报市局涉外处一份分户汇总数。
各单位在执行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