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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8]2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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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龙岩卷烟厂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法规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龙岩卷烟厂 红七匹狼 25×(64+20) 11250元/箱

    硬条翻盖  45元/条

    白七匹狼 25×(64+20) 10000元/箱

    硬条翻盖  40元/条

    富健  25×(64+20) 3625元/箱

    硬条翻盖  14.5元/条

    富健  25×(64+20) 3250元/箱

    全包装  13元/条

    大金湖  25×(64+20) 9615元/箱

    硬条翻盖  38.46元/条

    武夷山  25×(64+20) 9620元/箱

    硬条翻盖  38.4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8]29号)法规,暂按1997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调整起始日期为19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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