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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部分项目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地税[1999]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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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151号)精神,对娱乐业税目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和“游戏机活动场所”等四项目的具体适用率通知如下:

    歌厅                  13%

    舞厅                  13%

    卡拉OK歌舞厅         13%

    游戏机活动场所        13%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上述项目适用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精神落实到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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