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含本数,2012年度为6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局现正开展小型微利企业补办2010-2012年税收优惠备案手续,请全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于2013年12月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咨询电话:7712224、7799536、7631938
特此通告。
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