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工商市字[1999]第3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3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可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明确规 定:“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对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申 请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给予办理抵押物登记;对由农村合作基金会划转到农村信用社的贷 款,贷款人变更为农村信用社,借款人为企业,并重新订立抵押合同的,应双方当事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可以给予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一九九九年 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