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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财预字[1998]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0号)《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其增值税的返还主管国税机关一定严格按“即征即退”规定执行,既不能不征不退,也不能只征不退。对1998年以前形成的已征未退税款,在1998年6月底前必须如数退给企业。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仍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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