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1998]3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631号)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中国物资再生利用西北公司西安公司,1998年度向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标准为15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