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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物资再生利用西北公司向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国税函[1998]3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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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631号)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中国物资再生利用西北公司西安公司,1998年度向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标准为15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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