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地税一字[1999]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广告代理业,我局在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时即要求各地应按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应征未征部分从19997年1月1日起补征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