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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发[1999]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民银行“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地税计财字[1998]15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稽查收入的组织入库工作,确保查补收入的及时准确入库,现就稽查收入征收入库的票据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

    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后,稽查部门查补的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纳税人持通知书到税务稽查部门办理补税手续,由税务部门分税种开具转帐专用完税证后存入“税务稽查收入”专户(收取现金的开具通用完税证)。并定期将税款分税种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将“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查补收入解缴入库。

    一、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建立对帐制度,对本级“稽查收入”专户的收入与银行定期对帐,确保稽查收入及时准确入库,防止占压税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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