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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个人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使用和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预字[198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分金库,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分金库,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中央总金库:

    为了鼓励地方开辟财源,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地区,自1987年1月1日起,征收的个人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税款,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不参与总额分成。该项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等市政建设,对其他车辆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办理,参与总额分成。

    为了在预算收入科目中单独反映地方向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在1987年国家预算科目中,增设第22款“车船使用税(乙)”一个“款”级科目,凡属地方向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适用本科目。对原第21款“车船使用税”科目的名称和说明也作相应修改。原科目名称由“车船使用税”改为“车船使用税(甲)”,原科目说明的第三行“……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之后,“适用本科目。”之前,加上“(不包括地方向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征收的‘车船使用税’(税款)”一段话,其余有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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