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199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安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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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巢湖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长江大桥建筑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巢地税政一字[1998]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动力的价款在内。据此,铁道部工程局第四桥梁工程处承建芜湖长江大桥所用钢梁,虽由建设单位自购并不结算工程价款,但该项建筑工程的计税依据应包括建设单位代购的钢梁在内,一并计算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