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发[1996]1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与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与专业公司,专业公司与专业公司之间,凡提供地质勘探,钻井,固井,录井,井下作业,物探,工程设计,采油,平台制造,运输(包括管道及油气运输),油气生产的注水,注气,船舶运输,建筑安装,通讯等应纳税劳务,应当按照的有关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