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1999]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稽查局:
省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局关于认真做好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地税[1999]31号)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罚款与收缴分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按税收票证领发程序由各市、地地税局到省地税局统一领取,并按规定使用。
二、非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均使用省地税局印制的税收罚款收据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涉及税款征收的税务违章行为,由地税机关处以的罚款均作为税款解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