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5]339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内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派发B股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正2005)19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从事股票投资,不分A股或B股,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