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7号

【时 效 性】 公告2013年第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3月29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3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税则号列为290713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3月2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