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陕地税发[1999]87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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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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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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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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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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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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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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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装修后再出租征收营业税问题,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转租业务营业额为全部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