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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地税发[1999]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装修后再出租征收营业税问题,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转租业务营业额为全部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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