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国税函[1998]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统一作废。各地由于各种原因尚有部分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发售完毕,需要进行及时销毁。为此,市局制定统一销毁办法如下:
1.所报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登记造册(表格附后),所造清册应当保存五年。
2.对纳税人已领购和税务所用于代开尚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区、市、县局查验剪角核销。
3.对未发售出去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包封存,于1998年3月20日----3月31日内送到市局流转税处,由市局验收后统一进行销毁。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情况统计表
四联七联发票单号码号码种类位数量起号止号数量起号止号
注:电脑票单位用“份”、其他票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