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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外[1998]6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08号)转发给你们,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出口产品,依据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办理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执行。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1998年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     国税函[1998]7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力部发[1998]65号)规定了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实行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但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如何处理未予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中标机电产品,可按出口产品进行管理,即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1999年开始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具体办理退(免)申报所需凭证,以及审核审批程序等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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