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新地税一字[1994]013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新疆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国家委托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具体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龙头,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据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性质相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4财税字〔1994〕015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9月6日新地税一字〔1994〕013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