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一[1998]1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单位如果已将水、电、燃(煤)气的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或租费价格中,则这部分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不得作为代收费从物业管理费或租费中扣除。

    二、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应按实代收,并在相应的代收票扰中列明代收项目和金额。

    三、物业管理单位代物业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收取房租,应全额交委托方,不得留用,并不得向代收对象开具物业管理单位的发票和其他票据,否则,应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法缴纳营业税。

    四、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这些费用,应做好代收代付明细分类帐册,以备税务机关审核检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