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税外字[1994]00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对外国公司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需要相应改变,为便于执行,特通知如下:
(一)按外轮、外航每次运输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的计征率仍为1.65%;运输收入应征的营业税税率为3%,为简化计征,综合计征率为4.65%.
(二)以上调整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月8日国税明电〔1994〕009号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1月24日新税外字〔1994〕006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