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号(关于公布2009年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目录)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海关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目录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单位

8523292800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已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

8523292900

已录制其他磁带

 

8523299000

其他磁性媒体

 

8523401000

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盘

 

 

8523409900

其他光学媒体

 

 

8523801100

已录制唱片

 

 

8523809900

其他媒体

磁性、光学或半导体媒体除外

 

200911日起,音像制品进口以本目录为准。

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

○○九年一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