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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入应使用统一发票的批复

【时 效 性】 沪税稽[1990]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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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你分局虹税发(90)字第96号《关于各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取得业务收入应凭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均应使用本市统一发票,各委托单位应凭统一发票付款入帐,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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