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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农[2011]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及时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工作。灾情发生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迅速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灾区一线,尽快核实灾情,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可行依据。
  二、准确报告灾情信息。为统一报灾口径,准确掌握灾害损失,请按照《福建省林业受灾统计表》(闽林安办〔2011〕2号)内容准确填报,并将防灾救灾采取的措施等有关情况于灾情发生后2日内书面及时报省林业厅产业处。灾害持续发生时,及时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直属单位要及时跟踪掌握并报送救灾资金的使用和恢复重建工作情况。

  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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