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外字[199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外提供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修订。现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国税发[1994]255号的通知要求,将修订后的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你们的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起使用;该证明填发使用现增加审批表,请编号备查。该证明可由县(市)一级国税局签署填发。其他使用规定,仍按新税二字[1986]126号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协字第013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