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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冶金集团公司等3户省属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二字[2000]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云南省盐业总公司、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等《关于继续实行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上述公司及所属企业经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8]203号和云地税发[1998]90号文批准,实行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经研究决定,对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云南省盐业总公司、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等3个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2000年度继续实行集中在昆明汇缴企业所得税。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办法仍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汽车工业总公司等6户省属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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