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对标有“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的处理意见

【时 效 性】 工商广字[1997]第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台湾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就如何处理标有“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以下简称“罐头”),提出如下意见:

    立即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除去所有罐头包装上的“荣获中华民国水产罐头类金字招牌奖”字样和使用“中华民国”纪年的日期标志。此案如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在对其外包装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后,可允许销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21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