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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税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锡地税征[1998]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区各地税分局、新区财税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1998)5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进入各类专业市场经营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地方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填报《地方帆务注附记表》,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后,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同时,要录入微机户管信息,列入户管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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