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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碳酸氢铵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

【时 效 性】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碳酸氢铵等20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2014〕20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碳酸氢铵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03号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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