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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邮电管理局提取农村电话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发[1997]17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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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支持保障我省农村电话全网通信,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同意你局1997年度提取农村电话管理费,所属地市邮电局在计算农话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农话管理费按实现业务收入的下列比例提取的,准予税前扣除:1.德阳、内江、成电、乐山、绵阳、宜宾、广元、达川、遂宁、自贡、泸州、南充12市地邮电局为6%;2.雅安、巴中、广安3地区邮电局为4%;3.甘孜、阿坝、凉山州邮电局,攀枝花市邮电局免提。

    二、你局集中的农话管理费要按省府规定和管理费使用范围要求,加强管理,并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监督。

    三、各地市州邮电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财会报表。

    四、年度终了后45日内,你局应向省地税局报送所属农话管理费收支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管理费收支使用计划。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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