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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级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企〔2013〕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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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组织申报国家级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商贸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3]2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财办建[2013]21号文规定条件的设区市结合自身情况,按照上述文件第二点要求以城市为整体,提出试点实施方案,报所在市政府研究。

二、请申请试点的城市将经市政府同意的试点实施方案、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申报表(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财办建[2013]21号文附件)及申报表要求的材料(一式3份,电子文档通过光盘同时上报)于43日前报至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企业处 0591-87097583

          省经贸委商贸处 0591-87833504

  附件:关于组织申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3月18日

附件:关于组织申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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