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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烟草系统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审定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7]3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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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全省烟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精神。现对我省烟草系统工效挂钩方案审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省烟草公司年度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等必须报经省国税局审查备案,凡未经省国税局审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各级国税部门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调整。

    二、为便于各地执行,省局对全省烟草系统工效挂钩方案的审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地,各省辖市国税局应根据省国税局审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核实本地烟草系统的工资总额,并据此计征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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