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9]2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区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74号)第二条 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