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函[1997]24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7>81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6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133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凡是已实行转包、分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抄送: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