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桂地税函[1997]2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转包、分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7>81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6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133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凡是已实行转包、分包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抄送: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