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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的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税[1996]10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的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1.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接到此文后,应抓紧与各金融、保险单位确定1996年的外汇折合人民币的具体办法,办法一经确定一年之内不得改变;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根据所确定的计算办法,抓紧做好1996年内以前月份的营业额计算工作,并计算应交营业税额。在1996年底前入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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