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财企〔2013〕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0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等4类产品
推广财政补贴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我们制定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操作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补贴资金实行先期预拨、先行垫付、年终清算的方式。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经贸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负责汇总各设区市上报的调查摸底和需求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央时告知财政部门。
四、省财政厅根据中央预拨资金规模、调查摸底和需求情况,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各设区市财政部门。
五、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各县(市、区)调查摸底和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县(市、区)财政部门。
六、预拨补贴资金尚未到位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确保推广工作补贴资金需求。
七、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管理和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经贸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信息录入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5-8,并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各购买单位、企业。
八、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后,应报送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4,并提供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报时随带原件当面验证),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九、月度终了后5日内,县级经贸、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各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具体要求见附件5-8。各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在月度终了后7日内上报经贸委、省财政厅。
十、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经贸委。
十一、省财政厅将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十二、各地财政、经贸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安排,细化落实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拨付工作顺利进行。
十三、省级财政、经贸部门将委托中介机构对各设区市上报的推广安装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十四、有关单位、企业以及各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采取通报批评,取消三年申请省级工商发展资金资格,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