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进发[199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阳泉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钢集团阳泉冶金进出口公司(94)中阳冶进出26号报告,外经贸部和冶金部分别以[1993]外经贸部政审函字第466号和[1993]冶人函字第052号批复同意成立该公司并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1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该公司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们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进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同时,尽快结清该公司原以“中冶进出口公司阳泉铝矾土矿联营公司”名义发生的出口退税事宜。
特此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