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进发[1995]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总局国税发[1995]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我省有关外调函的格式、内容等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主管退税机关向外地函调时,仍应按省局制定并已下发的外调函格式及内容进行调查。

    二、我省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在复函时,应按照总局“复函”格式及发函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核查并答复。

    三、有关骗税案件多发地区应以原山西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4]第37号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确认。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