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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字[199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8]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烟叶、牲畜产品、毛茶、水产品、贵重食品、原木、原竹、生漆及天然树脂、食用菌、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其他共15个明细科目:“契税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土地出让、土地出售、土地赠与、土地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7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税收会计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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