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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0]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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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徽省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1999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上交的28万元管理费,准予在集中的管理费中税前据实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予税前扣除。

    二、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在省国税局审批的数额内提取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结余部分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省、地(市)县信用社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按照尽量减少基层社负担的原则,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实行预决算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按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经费预算筹集,年终后三个月内应将管理费使用情况报省国家税务局接受决算审批。市、地(县)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年终按规定进行财务决算审批。

    四、城市商业银行(含城市信用社)的管理费按上述原则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信用社管理部门用管理费购建固定资产,在不超过管理费标准的前提下,按上述原则从严审批。

    六、企业在上报管理费提取数额时,要报详细的财务预算资料。

    七、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941号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1999]406号),要求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1999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后,仍然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双重职能,但其行业管理没有经费来源,以及1999年度管理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同意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度向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摊提1000万元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二、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数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及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三、原县级市升级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999年度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费摊提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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