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字[1986]2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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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财政部1984年1月21日(84)财税字第30号文规定:凡是国家没有列入实行出口许可证商品一览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免征工商统一税;凡是已经列入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商品一览表的,并属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征税范围的,都应征收工商统一税。为了鼓励企业出口产品,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同时与国内企业出口产品免税原则相一致,现决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对原油、成品油等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余都免予征税。
本规定自1986年8月1日起执行。(84)财税字第30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