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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8]7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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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第六条第(四)款及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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