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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政[1995]32号、浙国税一[1995]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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