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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地税政一[2000]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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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近接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0]31号《关于研究税务工作的会议纪要》称:"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营业税征管问题,同意凡未经省财政、省地税局联合列举不征税的收费项目,从今年起一律纳人税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应征税的收费项目先征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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