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7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国税局(政策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