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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卫生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粤价函[2013]4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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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卫生厅:

《关于请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相关事宜的函》(粤卫函〔2013〕224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单位在进行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同意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的高级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进行收费,具体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为每人580元,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二、请按规定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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