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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流[1999]4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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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销售自产或购进的货物,并为购买方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收入,不论其是否分别核算,均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

    1999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27日    国税函[1999]50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152号)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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