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0]2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跟踪储蓄存款余额及结构的变化,对收入进行预测和分析,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从2000年第二季度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按季度汇总,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总局。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已通过税务系统电子邮件信箱传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各地国税局(所得税处)应及时从信息中心邮箱中取回《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电子文档,文件名为“××省(自治区、市)利息税报告表。XLS”,使用MS office软件中的制表软件(EXCEL)将有关数据填入上述电子文档,再通过信息中心邮箱将报表传送到“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处”邮箱。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