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水产品苗种从事生产养殖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真正体现公平竞争、公平税负的精神,推动水产养殖业的 发展,现对照有关政策决定无论任何经济性质的单位和个人,凡是购买水产品苗种从事养殖 生产的,一律免征收购环节苗种农业特产税,而从事水产品苗种经营的应照章纳税。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辽宁省农业特产税具体征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字〔1995〕第296号)第二项第五款规定同时作废。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