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发[1999]10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